协议白纸黑字
婚庆公司却没遵守承诺
婚礼录像没了!
新婚夫妻表示
不止心疼钱
更难过的是回忆难再现……
婚礼录像丢失,新婚夫妻索赔葛先生和曹女士恋爱多年,决定结婚。筹备婚礼时,两人选择了某家婚庆公司并签订了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二人筹办婚礼事宜。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承诺,结婚仪式结束一个月后,葛先生和曹女士便能收到婚礼录像。然而当曹女士按约定时间给婚庆公司拨打电话催要时,对方却称二人的婚礼录像由于设备故障全部丢失了。
经过沟通,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曹女士和葛先生将该婚庆公司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婚庆公司向原告退还婚庆费用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元。
对此,被告婚庆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关于退还全部婚庆费用的要求。元的婚庆费用包括主持、婚车、化妆、摄像、鲜花、场地等费用,在其他服务都已经提供完毕的情况下,公司只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赔付摄像费用元,但本案中公司方可以作出让步,退还元。此外,婚庆公司还表示,双方已经签字确认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出现赔付问题,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因此公司不同意赔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婚礼录像属于特殊纪念品本案中,曹女士、葛先生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礼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婚庆公司因工作失误导致婚礼录像资料丢失的行为构成违约,应返还曹女士、葛先生摄像服务费元。
曹女士、葛先生未提交证据证明婚庆公司婚礼现场布置不符合合同约定,在婚庆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主持、化妆、鲜花、婚车等服务的情况下,曹女士、葛先生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新人的婚礼录像资料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婚庆公司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婚礼录像永久丢失,给曹女士、葛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曹女士、葛先生据此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具体数额,法院将根据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出现赔付问题,不予以精神损失赔偿,但上述条款是婚庆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婚庆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故前述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婚庆公司不应赔偿精神损失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婚庆公司退还原告曹女士、葛先生摄像服务费元,并赔偿原告曹女士、葛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法官说法
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发生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害财产权益原则上不在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之内。然而,例如倾注心血的手稿、已故亲人的唯一照片、祖传的珍贵遗物、陪伴生活多年的宠物等,这些物品基于生活、历史、传统、文化等因素,承载着权利人某种特殊的情感记忆,被赋予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其精神价值可能远超物质价值。如果因为行为人的过错对这些特定纪念物品造成了不可恢复的损毁,只是责令行为人予以物质损害赔偿,显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虽然婚礼录像资料本身的物质价值并不高,但对曹女士、葛先生而言却具有极为特殊的纪念意义,具有典型的人格与身份利益,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故法院对于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婚庆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提高自己对婚礼录像、图片等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合理注意义务,仪式开始前要认真检查录制设备,后期制作中也要认真负责,以确保新人的幸福时光可以被永远珍藏。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拱墅司法转载发布
信息来源:顺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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