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浙江舟山一男子小林准备与未婚妻结婚。二人找了当地一家婚庆公司,服务费一共3万元。10月婚礼当天,原本播放婚纱照的大屏上连续2次跳出了不堪入目的色情视频,持续时长达半分钟,这让小林一家极度尴尬。婚礼结束后,二人虽回归到了平淡的生活,可曾来参加过婚礼的同事及亲友们,却对婚礼当天播放色情视频一事议论纷纷。这让夫妻二人特别难受,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今天1月,小林夫妻二人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双倍定金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小林的部分诉求,婚庆公司退还了双倍定金元,并赔偿元精神损失费。(来源:环球网)
我们光看新闻想想都觉得尴尬,更别说小林夫妻二人了,感觉就是大型“社死”现场。人这一辈子可能就结这么一次婚,居然还搞成这死样,这找婚姻公司也得长长眼了。为什么婚纱照播放得好好的,却突然出现了色情视频呢?这得问下婚姻公司的这台电脑到底是谁在管理。一般在婚礼当天,婚纱照都会做成视频滚动播放。如果弹出色情视频,很可能是工作人员在播放婚纱照视频时正好想看色情视频,然后就点开了,谁知道两个视频用了同一个播放器。这里有网友提出了疑问,为什么小林提出了双倍返还定金,却能主张精神赔偿?这两个主张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呀。确实,在《民法典》出台以前,双倍返还定金属于《合同法》范畴,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法》范畴。如果诉讼,是要二选一。可《民法典》出台后就新增了一条规定,将两个诉求进行了合并。《民法典》第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人格权受损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在选择请求违约责任的同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时有网友提出,这件事发生在年10月,那时候《民法典》还未出台,不是应该适用《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吗?我想这位网友可能对刑法和民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产生了偏差。在刑法中,我们是以案发时的法律来适用,但如果新法对被告人有利,则适用新法。在民法中,是以起诉时所适用的法律来处理,而不是事发时。小林是在今年1月份起诉的,那时《民法典》已经生效,故因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我猜想,小林夫妻二人要么自己就研究法律,要么就是咨询了律师,否则一般人不会想到要等2个月后《民法典》出台了再起诉。所以平时没事的时候多学点法律知识是有必要的。本案中,婚庆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存在重大过错,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小林主张返还双倍定金元是合法合理的,不过小林开口要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确实有点多。要知道,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才有可能得到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而小林夫妻二人只是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的打击,并没有达到要自杀的地步,所以法院只支持了元。最后,作为服务行业,口碑是非常重要的。顾客信任你才会选择你,那你也要对得起这份信任。可现在很多服务业从业人员,拿了钱却不办事或者不好好办事,这样的企业或者个人迟早会为自己的不负责买单的。你们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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