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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响出问题导致婚礼中断,男子起诉影楼索赔

来源:婚礼 时间:2024/1/26

年2月26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婚礼定制影楼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约定由某婚礼定制影楼为刘某提供户外婚礼仪式服务工作,主要提供方案策划、舞台布置、摄影、化妆、主持、音响等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付款时间,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被告无法提供分项目服务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或退回该项目的款项,并要求被告按该项目服务费用30%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元服务费。原告刘某于年3月28日向被告支付服务费元,将服务费付至80%。

4月2日婚礼当天,被告提供的音响在仪式进行时中断,导致婚礼仪式被迫暂停,更换酒店临时提供的音响后才得以继续。婚礼结束后,原告刘某对被告提供的庆典服务不满,双方产生纠纷。现刘某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元。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渝民初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万盛经开区某婚礼定制影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退还服务费元,并支付违约金元;二、被告万盛经开区某婚礼定制影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在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习俗中,婚礼是非常重要的人生仪式,对男女双方而言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婚礼不仅见证了男女双方美好的爱情,而且承载了亲朋好友真诚的祝福,体现出非凡的人格意义和精神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的婚庆服务合同是为了满足原告的精神利益,合同履行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人身权益性质,因被告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导致婚礼中断,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给原告及其家人带来了难以磨灭的负面印象,在其心中留下了无法挽回的人生缺憾,给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被告在赔偿原告违约损失的同时,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的情形时,允许当事人在违约请求权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不同救济渠道的选择,拓展在此类情形下精神损害的救济方法,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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